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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严刑”缘何难遏非法出国劳务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13-01-21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量刑相对较重的罪名,其中对首要分子、多次组织且人数众多的、或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或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等7种情形,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重刑”。然而,进入新世纪以来,对外合作劳务爆炸式发展,其巨额利润的诱惑,让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


中介觊觎丰厚利润大量犯案
江苏省商务厅相关材料显示,外派人员居全国第二的江苏省,常年在外人数有近10万人,其中2012年对外劳务合作出国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7.7亿美元。截至2012年年底,全省共有138家对外劳务合作企业,26家政府建设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派出各类出国劳务人员超过60万人次,主要分布在亚洲和非洲,其中制造业和建筑业从业人员居多。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对外劳务合作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效地缓解了江苏省的就业压力,帮助农村人口脱贫致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则建立了稳定的海外业务渠道,形成了有效的经营管理制度,培养了一批跨国经营人才。
随之而来的是,部分对外劳务市场比较活跃的地区,一度出现秩序混乱、非法出国劳务纠纷案(事)件多发的局面,严重扰乱了对外劳务市场秩序,侵害了出国劳务人员利益。
“为有效遏制非法对外劳务经营活动,江苏经过上报批准,对劳务人员实行了申请批准制,但一些中介机构利用政策向申请护照的出国劳务人员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给申请人增加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出国劳务人员的权益。”江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局长赵忠俊告诉记者,出国劳务申请护照难、费用高、群众不满意、信访大量增加等负面因素,给出入境管理带来压力。
从2011年10月起,江苏省不再实行出国审批政策调控,省内居民除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履行审批手续外,其他人员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即可申请护照。这一举措赢得了百姓认可,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但江苏省公安厅的一项报告显示,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非法劳务中介公司觊觎庞大的出国劳务市场和丰厚的经营利润,非法从事出国劳务经营活动或骗取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引发了一批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涉外劳务纠纷、治安事件和信访活动,这些案(事)件中有部分在国内外造成负面影响。
据赵忠俊介绍,2007年以来,江苏公安机关共牵头办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犯罪案件5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47人,涉案金额3400余万元,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880万元。
案件虽破损失大多难以追回
由于各地政策措施不完全一致,非法劳务目前还没有确切的法律概念。赵忠俊说,从犯罪行为上看,有三种典型行为:一是没有对外劳务经营资质的单位自行招募出国劳务人员,办理劳务签证,组织人员到境外劳务;二是没有对外劳务经营资质的单位以商务、旅游等短期签证欺骗出国劳务人员到境外非法劳务;三是明知自己不具备对外劳务资质,还签订所谓介绍合同,骗取他人财物行为。
由于大部分都是涉众型的经济类案件,这类犯罪还呈现了涉及范围广、参与人数众多、侦查取证难、社会影响坏等热点。近3年来,仅江苏常州公安机关就受理此类案件22起,涉案总价值达1600余万元,受害群众600余人。
据介绍,一些案件虽然侦破了,但被骗钱款已被犯罪嫌疑人挥霍一空或交上线人员,难以追回,给受害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由于利用出国劳务进行经济犯罪的案件往往时间跨度长,发案时有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潜逃国外,需要通过国际执法合作追捕犯罪嫌疑人,因此办案难度大、成本高,办理一起大案往往需要几十万元甚至百万元。
 
赵忠俊告诉记者,一些企业和不法中介违规操作,存在欺骗行为或者不履行承诺,导致出国劳务人员出国后产生劳资纠纷,发生罢工、群殴等群体性事件,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引起所在国媒体的关注和舆论炒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良好的形象和外部声誉,也影响到通过正常途径出国劳务群体,引发不良的连锁反应。
因此,出国务工人员及其家属在出国前要选择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或《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办理出国务工手续。在与派出单位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要求对方将口头承诺的条件一并写进合同,防止日后出现纠纷;同时,要持工作签证出国务工。凡持旅游或商务签证出国务工都是非法的。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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